法律分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