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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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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和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从事有利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者进行救灾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一专业工作,导致职业病达到残疾评定等级;

6、在通勤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任务时,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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