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制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常委会、政协、人民、等部门,它们在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制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明确行律监督的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合法、公正和效率。
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制监督主体可以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程序,不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接受和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是行制监督主体中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可以接受和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律的权威。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和指导:行制监督主体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和指导,指导其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各方的对话与沟通:行制监督主体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各方的对话与沟通,加强信息公开和征询,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诉讼的风险。
总之,行制监督主体在履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时,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干预行政诉讼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行治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