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案件中不能逮捕现役军人,而应将案件移交给处理,以维护的秩序和管理。这是因为当兵的人受到特殊规制和严格管理,直接逮捕可能导致秩序混乱。根据相关规定,和机关在处理涉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时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由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管辖争议。
法律分析
一般是没有权利逮捕当兵的人的。现役军人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机关还真不能抓人。对现役军人在地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发地机关移交现役军人所在处理。
参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关和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机关应当及时移交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的,由保卫部门移交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营区作案的,以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机关为主组织侦查,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侦查,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部门侦查,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益的案件,由机关侦查,保卫部门配合。
(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机关侦查,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机关和互涉的刑事案件,机关和有关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在编职工以及由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当兵的人一般都是在平时的工作中受到了特别的规制和严格的管理的,所以如果在现实中真的发生了当兵违法而恰好是在的管辖之下的情况时,就应该让将案件转交给军人所在的而不是直接进行逮捕,否则这样会导致秩序的混乱和难以管理。
结语
在一般情况下无权逮捕现役军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现役军人在地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由案发地机关移交现役军人所在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的秩序和管理,确保军人在平时工作中受到特殊规制和严格管理。和保卫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这样的合作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2020修订):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协助机关、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